新修保險法第107條第1、2項規定,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,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;其喪葬費用之給付,並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。 新聞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6656/4583728 分享到:TwitterFacebook請按讚:喜歡 正在載入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