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:「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」 過繼為民間習俗,因此在法律上並未真正成為養父母或養子女,如想成為法律上認可之家人,記得要先向法院以書面聲請呦~ 新聞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72/5109468…… 分享到:TwitterFacebook請按讚:喜歡 正在載入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