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應新冠病毒口罩不可隨意販賣不可進口來路不明之原料製作加工,否則將違反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以下罰金及刑法第255條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,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,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 新聞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21646/4836640 分享到:TwitterFacebook請按讚:喜歡 正在載入...